刑事文书
作者: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时间:2021-03-03 10:09:48
保证人:XXX(系XXX妻子),女,汉族,1982年6月5日出生,籍贯:河北省XX县XX村。电话:
被保证人:XXX,男,33岁,住址同上。
被保证人XXX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一案,被石家庄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,我愿意作为XXX取保候审的保证人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:
(一)监督被保证人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:
1、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
2、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。
3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
4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
5、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以及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其他规定。
(二)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,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。
此 致
石家庄市公安局XX分局
保证人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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